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

法庭觀察筆記

雖然之前曾到法院旁聽,不過看到檢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還是頭一次,紀錄一下開庭過程。

2019/3/28(四) 10:00 高分院第3法庭 
黃明芳漂流木案

受命法官           審判長           陪席法官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通譯

林律師                    檢察官
劉律師
被告 黃明芳    證人 羅世享
法警 兩位          證人 謝振城
陳律師      

一開始法官會先核對當事人與證人身分(生日和身分證字號),並囑咐證人不可作偽證及簽名。因為是檢察官聲請再審,所以先由他對證人羅世享進行主詰問,詢問羅在哪個時間點、去哪裡看木材?以及細節探究:木材的大小數量、和黃明芳接觸的過程。然後檢察官在念森林法15條時(天然災害發生後,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,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,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,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),被律師異議了。羅說一般民眾不會知道有這個規定,其實我也是當天才曉得。

接著輪到辯護律師進行反詰問,除了看當時放置木材的場地照片外,也詢問了交易行情價。最後再由檢察官進行覆主詰問,確認羅沒看過合夥關係的書面記錄。作證完羅領回身分證,可留下旁聽,也可離開。

再來進行的是謝振城的主詰問,確認其失竊的木頭來源、數量、價格,並對他提示審判筆錄,詢問為何前後說詞不一。

而這次辯護律師的反詰問主要針對謝的合夥關係,以及謝和芳接觸的過程。謝表示十年前的事很多都忘記了,希望律師不要為難他。律師則回應倘若真的不知道或不記得,就照實情說也沒關係。「如果知道芳有案底,我根本不會報警,害他又被關。」雖然謝說這是他的心內話,但對這段話仍要保留看待。

接下來又輪到檢察官的覆主詰問,他表示律師的反詰問超過範圍,不過審判長回應當下就該立即異議,並請大家深呼吸冷靜,也詢問當事人有沒有什麼話要講,明芳大哥脫下口罩,表態不認同謝的說法,解釋他們認識的過程,以及澄清租用重型機具的價格。這應該是整場開庭我最想紀錄的心聲,但偏偏有些道地的台灣話我聽不懂(扼腕)。最後辯護律師推斷他們有合夥關係,謝則是邊聽邊搖頭,離開前又表明當選過好幾次里長。似乎想彰顯自己的誠信。

下次開庭時間:4/18(四)10: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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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許因為我是法律門外漢,又只經由報導了解大概的案情,以至於整場聽下來,我感到十分混亂。畢竟有許多問題都圍繞在細節,但我相信魔鬼就藏在細節裡,也許這樣的一個提問或回應,就是救援這門冤案的關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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