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4月23日 星期二

田野筆記:一名監所管理員的自白

會想多認識監所管理員這門職業,是因為看到《獄卒不畫會死》這本書,以及獄政工會製作的血汗懶人包,促使我想更深入了解他們的勞動環境。剛好身邊有位親戚在監所服務超過三十年,我便約他當面聊聊。

【工時】
日勤:7:30-18:30 周休2日
夜勤:8:00-次日9:00(25小時)做1休1、做1休3,每月約上10~11天班,但每次工時超長

【工作內容】
日勤:戒護收容人工作、接見、就醫
夜勤:8-17支援日勤,17點後開始每3小時輪流巡邏舍房,1人負責1層樓,每15分鐘簽到1次

大哥任職多年,當然日夜勤都做過,而即使要付出睡眠品質不佳的代價,他仍偏好夜勤,因為日勤戒護收容人工作壓力較大(在重刑監常常是1位管理員要帶領約200位收容人到工廠)。「人永遠補不齊。」大哥說完還找了關鍵評論網上的文章給我看。

關於勞動現場的情況,大多與懶人包內容相吻合,不過訪談有一點收穫是,大哥提到了監所管理員的「給分」權力,也就是所謂的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》,不同等級的收容人,在監所內會享有不同的權利,例如:第4級收容人,只享有和父母親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通信的權利,必須累積到第3級,才能和朋友通信。而這個分數,有時候是算零點幾的,也難怪在報導中看見更生作家劉北元說,他從第4級升到第3級,花了2年半時間。

訪談的最後,我向大哥說明為什麼我對這個議題有興趣,以及接下來可能發展的兩個面向,也順勢聊起他在重刑監服務時,同事協助執行死刑的經驗,接著他強調:「死刑是一定要執行的!沒有教化可能。」尊重對方的立場與經驗,但也一邊納悶著,為何可以如此斬釘截鐵地肯定他人沒有教化可能呢?「如果改成終身監禁呢?」我拋出提問,「還要用納稅人的錢養他們。」「但他們不是也會負擔生活所需嗎?」「勞作金只有一點點,根本不夠。」當下我的反應其實是,那是否應該檢討監所的勞動條件呢?(事後看完「省錢」不應該成為死刑存在的理由這篇文章,我才知道原來收容人的勞動所得,有部分會作為被害人的補償金。)

經過今天初步理解了這門行業,下次似乎可以朝個人經驗著手,但在那之前,我應該先釐清方向和目的,要做的功課還很多啊。

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

讀《他人即地獄:韓國人寂靜的自殺》

過去接觸到的自殺文本,多是描繪個案的生命經驗,而這本書卻是從文化背景、社會結構出發,輔以數據提出現象觀察──韓國人的自殺或許是他殺。 

書中列舉許多實例,包含負責MERS防疫的政府官員 、承受巨大升學壓力的孩子、在學校被集體孤立的女王、跟隨偶像赴死的青少年、以及役期長、薪資低、位階制度顯著的軍人。不同身分與年齡層的他們,卻不約而同選擇了同一條道路。 

然而這些選擇其實潛藏在某些韓國特有的慣性裡,作者開宗明義就指出語言特性造就了自殺風氣。觀看韓劇時經常可以聽見劇中人物道出「我們爸爸」、「我們女兒」、「我們XX」這樣的台詞。而在閱讀這本書之前,我一直以為「我們」是作為一種親密歸屬感的表現,卻忽略了這個字詞同時也負擔著沉重的壓力,是來自於他人的目光和期待。此外,敬語半語、以及用職業稱呼他者的語言習慣,也再再凸顯了彼此的身分差異。 

為了預防民眾跳軌,地鐵可以設置安全閘門;為了防止投江自盡,橋墩可以增加防護網,但這樣的措施治標不治本,如果沒有試圖解決結構問題,一心求死的生者也只是另尋其他通往終點的道路。每一條生命都在社會裡載浮載沉,當我們願意重視、談論、甚至探究成因,也許就會有越來越多人浮上水面,而那個喘口氣、被理解的瞬間,也是避免台灣成為下一個自殺共和國的黃金時刻。

2019年4月14日 星期日

反省

網路上關於與惡的討論很多,說是這幾週最熱門的話題也不為過。但今天這兩集觸動我的部分是主角失去孩子那刻。

它提醒我,每個階段都有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。過去的我好像太在意自己付出了什麼,希望對方也能和我一樣卯足全力地重視,但我忘記那個目標並不一定是他人的全部,所以當時的我應該看得更遠一些,多體諒他人一點。

紀錄一下從戲劇反射到生活的體悟,也希望日後不要總是優先考慮到自己。

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

法庭觀察筆記

雖然之前曾到法院旁聽,不過看到檢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還是頭一次,紀錄一下開庭過程。

2019/3/28(四) 10:00 高分院第3法庭 
黃明芳漂流木案

受命法官           審判長           陪席法官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通譯

林律師                    檢察官
劉律師
被告 黃明芳    證人 羅世享
法警 兩位          證人 謝振城
陳律師      

一開始法官會先核對當事人與證人身分(生日和身分證字號),並囑咐證人不可作偽證及簽名。因為是檢察官聲請再審,所以先由他對證人羅世享進行主詰問,詢問羅在哪個時間點、去哪裡看木材?以及細節探究:木材的大小數量、和黃明芳接觸的過程。然後檢察官在念森林法15條時(天然災害發生後,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,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,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,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),被律師異議了。羅說一般民眾不會知道有這個規定,其實我也是當天才曉得。

接著輪到辯護律師進行反詰問,除了看當時放置木材的場地照片外,也詢問了交易行情價。最後再由檢察官進行覆主詰問,確認羅沒看過合夥關係的書面記錄。作證完羅領回身分證,可留下旁聽,也可離開。

再來進行的是謝振城的主詰問,確認其失竊的木頭來源、數量、價格,並對他提示審判筆錄,詢問為何前後說詞不一。

而這次辯護律師的反詰問主要針對謝的合夥關係,以及謝和芳接觸的過程。謝表示十年前的事很多都忘記了,希望律師不要為難他。律師則回應倘若真的不知道或不記得,就照實情說也沒關係。「如果知道芳有案底,我根本不會報警,害他又被關。」雖然謝說這是他的心內話,但對這段話仍要保留看待。

接下來又輪到檢察官的覆主詰問,他表示律師的反詰問超過範圍,不過審判長回應當下就該立即異議,並請大家深呼吸冷靜,也詢問當事人有沒有什麼話要講,明芳大哥脫下口罩,表態不認同謝的說法,解釋他們認識的過程,以及澄清租用重型機具的價格。這應該是整場開庭我最想紀錄的心聲,但偏偏有些道地的台灣話我聽不懂(扼腕)。最後辯護律師推斷他們有合夥關係,謝則是邊聽邊搖頭,離開前又表明當選過好幾次里長。似乎想彰顯自己的誠信。

下次開庭時間:4/18(四)10: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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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許因為我是法律門外漢,又只經由報導了解大概的案情,以至於整場聽下來,我感到十分混亂。畢竟有許多問題都圍繞在細節,但我相信魔鬼就藏在細節裡,也許這樣的一個提問或回應,就是救援這門冤案的關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