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7日 星期二

法庭觀察筆記part2

2019/4/18(四) 10:00 高分院第3法庭(下次開庭時間:6/20(四)10:00)

這次開庭一樣是檢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,而證人有兩位。

第1位吳先生從事砂石業,因為公司要買砂石,才會認識明芳大哥,也曾在去看砂石的回程中,到內門空地看過木材。

最後檢辯分別陳述意見如下:
檢察官:合夥關係是明芳大哥自己講的。
辯護人:證人有提到合夥人石頭,所以可以確認有合夥關係存在。

第2位是明芳大哥的前妻莊小姐,因親耳聽到明芳大哥在接洽重機具的事情,才把錢借給他,理由是認為他事業若發展得不錯,小孩也能獲得較妥善的照顧。

最後檢辯分別陳述意見如下:
檢察官:證人證詞空泛。
辯護人:從借錢可以得知明芳大哥有出資、也有合夥事實。

明明是同一段證詞,卻衍生截然不同的解讀立場 QQ

2019/4/18(四) 09:30 高分院第8法庭(下次開庭時間:5/30(四)09:30)

聽完明芳大哥的開庭後,和平冤的夥伴一起續聽劉正富案

下午場傳了四個證人,檢察官問的問題大致上有這些:有沒有被恐嚇?誰載你去現場?在本案前有沒有見過對方?案發後有沒有群聚討論?比較印象深刻的是,律師問證人:警察有沒有拿其他照片給你指認?證人回答沒有。所以其實明顯的有指認瑕疵存在。

今天也有其他無辜者一起到場旁聽,像是阿澤和燕飛伯。巧合的是,當時我包包裡正帶著阿澤的故事《十三姨KTV殺人事件》這本書。而走出高分院前,穿著族服的正富爸爸和在場的夥伴一一握手致謝,明芳大哥稍早也在離開法庭前,不忘向大家點頭致意。我想起了書裡面的一段話:「我就是經歷了一段別人蓄意給我安排的命運,這其實並不屬於我的命運,但是我卻得經歷。」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